商务部此前收到可隆ENP株式会社提交的申请,请求继承(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经审查个人股票配资,商务部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公司关于共聚聚甲醛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在更名前后均未发生实质变化。商务部决定,由可隆ENP株式会社继承(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6.2%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30.4%反倾销税税率。